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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通用航空公司经营许可证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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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材料:

  • (一)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申请书。

  • (二)企业章程。

  • (三)法定代表人以及经营负责人、主管飞行和作业技术质量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资历表、身份证明、无犯罪记录声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文件。

  • (四)航空器购租合同,航空器的所有权、占有权证明文件。

  • (五)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适航证以及按照民航规章要求装配的机载无线电台的执照。

  • (六)航空器喷涂方案批准文件以及喷涂后的航空器照片。

  • (七)航空人员执照以及与申请人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

  • (八)基地机场的使用许可证或者起降场地的技术说明文件。基地机场为非自有机场的,还应提供与机场管理方签署的服务保障协议。

  • (九)具备充分赔偿责任承担能力的证明材料,包括地面第三人责任险的投保文件等。

  • (十)企业经营管理手册。

  • (十一)企业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企业办公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材料。

  • (十二)有外商投资的,申请人应当按国家及民航外商投资有关规定提交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 (十三)申请材料全部真实、有效的声明文件。




1、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帐号申请,提交资料

2、按照《通用航空经营许可管理规定》,申请人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通用航空管理系统 (caac.gov.cn) 在线提交经营许可申请材料。

3、民航地区管理局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受理意见。自受理之日起在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4、民航地区管理局在做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将许可决定通过"通用航空管理系统"予以公布。如不予许可,将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机构和工作时间:


民航局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010-64091288
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北京首都机场路10号010-64591691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辽宁沈阳市大东区小河沿路3号024-88293943上午   8:00-11:30
下午 13:30-16:30(冬春) 14:00-17:00(夏秋)
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市虹桥路2550号021-22321389上午   8:30-11:30 下午 13:30-17:00
民航中南地区管理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云霄路163号020-86123639上午   8:30-12:00 下午 14:00-17:30
民航西南地区管理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云岭路8号028-85710378上午   9:00-12:00 下午 13:30-17:00
民航西北地区管理局陕西省西安市桃园南路27号029-88791100上午   8:30-11:30 下午 14:00-17:00
民航新疆管理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迎宾路46号0991-3802848上午   9:30-13:30(5月1日-9月30日)
10:00-14:00(10月1日-4月30日)
下午 16:00-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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